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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释法】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位置以外储存烟花爆竹,罚!

2025-11-06 15:02:26

一、案例介绍

接公安局移交,2025年9月28日,瓦房店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松树镇某街边商铺库房进行检查,发现该屋内未经许可违规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一千余件。经调查为某烟花爆竹销售商店将烟花爆竹储存在该库房内。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,责令该商店立即清空违规超量储存的烟花爆竹,消除安全隐患。

二、法律依据

依据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:“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其限期改正,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:(二)“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”的规定,以及应急管理部印发的《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的规定。

三、处罚结果

立即清空违规超量储存的烟花爆竹,并对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,予以行政处罚。

四、本案启示

违规超量储存烟花爆竹,存在极大安全隐患,易对自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。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》明确规定不得在核准地点之外储存烟花爆竹,相关企业应遵守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,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责任。

来源:瓦房店市融媒体中心

责任编辑:王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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